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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25

【案情】
王某(女)與李某(男)在1989年結婚,王某帶來一個9歲的兒子張某,李某有一女兒李某某。王某和李某二人一起生活了3年后于1992年離婚,在2005年王某和李某又辦理了復婚手續,在1992年到2005年期間,張某一直隨其親生母親王某生活,與李某并無往來,李某于2009年12月去世,死后留有存款10萬元。
【分歧】
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財產?
第一種觀點:張某享有繼承權,因為張某隨李某共同生活了3年,已形成了繼父母子女的關系;
第二種觀點:張某不應享有繼承權,雖然張某與李某共同生活了3年,但是在其后的時間里張某并未和李某共同生活且無任何來往,應認定其繼父母子女關系已經消亡。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①、撫養人具有撫養該繼子女的真實意思表示;②、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③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張某和李某共同生活了3年后就一直沒有來往了,經過10多年的時間張某已經成年,應當認定他們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就此消滅,他們相互之間的繼承依據已經消滅了。另外,用我們一般人的思維來考慮,在離婚后,很少有人還想把自己的財產讓繼子女來繼承的。
同時,就本案而言,繼子女對與生父母離婚后再復婚的繼父母,由于張某只是在開始的3年中跟隨李某一起生活,但是后來的時間里一直是分開,在張某還未成年時李某未盡撫養之義務,在張某成年后也未對李某盡贍養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張某也不應當繼承李某的遺產。
子女的繼承權是建立在撫養關系形成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撫養關系不存在或者即使曾經存在過后來由于某些原因而消滅,那么繼子女是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所以張某對李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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