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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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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子女繼承遺產須先償還父母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24 點擊數:26

【案情簡介】
楊某與鄒某系夫妻,并育有兩個子女,楊某與鄒某于1994年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楊某于2002年5月向弟弟借款25100元,并向弟弟出具了2張借條,在2張借條的借款人落款處簽名。楊某于2012年4月17日死亡,生前楊某償還了弟弟12000元,尚欠13100元未歸還。楊某死亡后,弟弟在多次向楊金的前妻鄒某和子女追收余款未果的情況下,遂將三人訴訟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13100元。
【法院判決】
由于原告死者的弟弟不能證明鄒某系死者楊金的法定繼承人,法院對原告要求鄒榮償還死者楊金生前所欠自己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而三被告經過法院的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利。作為死者楊某的法定繼承人,被告的子女應當在繼承其父親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楊清的借款。
【律師解析】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父債”不一定要“子還”,而是有條件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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