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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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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轉讓老公協議“甚是荒唐,涉嫌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4 點擊數:131

丈夫轉讓協議,甚是荒唐
張某竟和另一名女子李某簽訂了一份轉讓老公吳某的協議。后來,三方鬧起了糾紛。最后在相關人員的調解下,張某和李某解除了這個荒唐的“丈夫轉讓協議”,最終吳某和張某又破鏡重圓。
這份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甲方張某將其丈夫吳某自愿轉讓給乙方李某。自轉讓之日起,其轉讓物吳某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轉讓期內打擾,進行各種傷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行為語言傷害)。甲方如有違背,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轉讓物的附屬物品隨身衣物等應由乙方來管理。最后還注明:本協議不足之處,由乙方來做修改補充,吳某還在協議上簽了“同意”。
法律視角
顯然,這份轉讓協議是十分荒唐的,不但違背了公序良俗,也涉嫌觸犯了《婚姻法》。一夫一妻是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應該遵守。我國《婚姻法》規定,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公開以夫妻身份同居的,犯重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規定,不論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須按重婚罪論處。因此,轉讓接受方李某和“被轉讓物”吳某,都已涉嫌構成重婚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轉讓方張某則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
這份轉讓老公的協議是非常荒唐的,也是無效的,盡管三方都“簽字確認”,但卻是缺少法律效力的,不但得不到法律保護,而且還應該追究犯重婚罪者的法律責任。
律師視點
從協議簽訂及“執行情況”看來,當事人之一的李某及張某的老公,顯然犯了重婚罪,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然而,結果竟然是這份荒唐協議得到了很好的執行,而在實施不下去的情況下,才求助法律,結果也讓人很意外,居然是轉讓方和“被轉讓物”“破鏡重圓”。這種結果令人啼笑皆非。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社會上有一種誤解,認為重婚罪屬于“民不告官不理”,但是,刑法專家認為,重婚案并不是刑法規定的自訴案件,重婚罪并非“民不舉官不糾”,當地司法機關有權對此立案,追究李某和吳某的重婚罪!而對于如此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張某也應該對二人提起重婚罪訴訟,而不是進行“破鏡重圓”式的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