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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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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發生重婚一方提出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44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條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法律禁止重婚行為。重婚行為也是對婚姻法所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壞,若是重婚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對其判處刑罰。為了維護我有過錯配偶一方的權益,設置了認定一方為重婚的機制。因此,因一方重婚而產生的要求判決離婚的權利只能由無過錯方享有。在重婚案件中,發生重婚行為的一方具有過錯,但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會導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判決離婚的標準仍然是以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的。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彭某
原被告于1992年經人介紹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1994年4月16日自愿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且生育有子女兩個。2005年原告外出到北京市打工,期間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后被告向相關部門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為此,2009年7月10日,原告因犯重婚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后原告被釋放后,被告以及家人對原告的行為已經諒解,但原告對被告控告自己重婚的行為不予諒解,故提出與被告離婚,訴訟到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是自由戀愛并自愿登記結婚,婚姻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前比較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感情較好,并生育有子女兩個,雙方能夠正常履行夫妻義務,原告外出打工與他人發生重婚,首先原告有過錯,且被告以及家人對原告已經諒解,愿意繼續與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現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出離婚,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不符合《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法定情形,如今后夫妻雙方能夠互相體諒、互讓、互敬、互愛,仍然后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提示你,雖然在《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從法理的角度上來看,法律規定重婚行為的初衷,是認為重婚行為是對婚姻法所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壞,是為了維護無過錯配偶一方的權益,從而設置了認定一方重婚的機制,同時也考慮到重婚行為給婚姻帶來的極大傷害,從而賦予無過錯方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的權利。沈輝律師提示你,雖然重婚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還是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那么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重婚行為規定了哪些救助措施呢》(一)當事人以及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審理宣告重婚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宣告重婚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已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案件時,涉及到財產問題是,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同時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二)受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夫妻一方重婚,對方可以以此為由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自訴或者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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