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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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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段手機視頻引發的千萬遺產之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11

摯友離世 情何以堪
2000年,張某在上海結識了同性摯友李某,兩人性情相投,不久便開始了在上海共同打拼創業的生活。事業起步不久,兩人聯名買了一套普通住宅,生活倒也舒適。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兩人商量著另買一套花園洋房。由于張某、李某二人都是外地戶口,上海對于外地戶口未婚者又出臺了限制購買一套住房的措施,李某遂將第一套房子的產權變更至張某一人名下,打算以自己之名另行購買一套。2012年,兩人精挑細選,相中一套800萬余元的花園洋房,立即以李某的名義買了下來。但是,由于兩人平時都較忙,房子買好沒有裝修并入住。
2012年6月,李某突感身體不適,不久被查出患有淋巴癌。李某離世,張某強忍著哀傷,與李某父母合力將其后事妥善處理,并開始著手按照李某的意愿將股票、基金以及現金等財產進行變現處理。
一時猶豫 保障全無
在離世的前幾天,李某在其父母和張跡都到場的情況下,口頭述說了一個財產分配的大致方案。按照李某的要求,張某讓自己手下請來公證人員。但是公證人員來的當天,張跡猶豫了一下,或許不愿相信李澗會這么快離他而去,想再等幾天,因而未將公證事宜繼續進行下去??墒牵瓦@么猶豫了一下,李某的病情每況愈下,沒幾天就撒手人寰,遺產公證一事也就再無可能。
喪事處理完畢不久,張某就收到了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李澗父母在李澗身故之后辦理了繼承公證,并將李某名下的花園洋房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過戶到他們名下。張某與李某父母多次協商無果,遂將李某父母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將李某名下的花園洋房、公司的股權以及李某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折價款500萬元。
“李某生前明確表示過將其名下的房產、公司的股份贈與原告,李澗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由原告全權處理,原告支付李某父母500萬元,并為其在老家購買普通住房一套。”張某在庭上說道。
對此,張某提供了一段手機視頻錄像。錄像中,李某臉色蒼白而消瘦,躺在病床上向父母、張某交代財產分配的事宜。
“一方面要和你們講一講,另一方面該公證、該遺囑的還是要做,也沒什么不能面對的。我這么說是對家里負責,也是對張某負責,對吧?”
“其實我跟張某兩個人創業真不容易,十幾年了,說出來也挺難過的。”
“這套房子我不給爸媽,我死了之后給張某。”
“如果你(張某)對爸媽不孝順,我房子就不給你。”
“我所有公司股東的權益全部交給張某處理,我全交給他,但是我銀行賬戶、股票賬戶、債券賬戶和這些賬戶里所有的錢和現金加起來,張某要給我爸媽500萬元,另再加一套老家的小房子。”
……
庭審上,張某說道:“錄像時,李某的父母也是在場的。”
“我們當時根本不知道張某在拍錄像。”李某父母表示。
李某父母還認為,原告張某提供的所謂錄像遺囑,從形式上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即使比照錄音遺囑,亦應當有兩位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但該錄像中沒有見證人;從內容上講,李某在錄像中表示要訂立一份公證遺囑,并不是以錄像的形式訂立遺囑。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遺囑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供的錄像沒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予以見證,故即使李某以錄像形式訂立遺囑,但在缺乏見證人的情況下,該遺囑因不具備必要的形式要件而無效;且從原告提供的錄像內容可知,在錄制該錄像時,李某與案件原、被告的談話內容雖涉及房產、公司股份等財產的處理,但其并無訂立遺囑的明確意思表示,法院遂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請。
不滿一審判決的張某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最終也落下法槌,維持原判。
二審結果下來,張跡的心里空蕩蕩的,真是悔不當初。如果當初不是那么猶豫,一口氣把公證做了的話,結果可能就完全兩樣了。
棋局已定 敗訴連連
在辦理賬戶及資產繼承的過程中,李某父母發現,在李某去世后不久,李某的賬戶中有四筆金額先后轉入了張某的賬戶,合計逾140萬余元;一筆150萬元的存款在銀行柜臺被轉入了一個叫武某的賬戶;還有人在銀行柜臺從李某的賬戶處取得現金人民幣5萬元和歐元4000元,并且留在銀行的存單上面赫然寫著李某的簽名。
李某父母立即向警方報案,張某當天也被警方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承認當天是他拿著李某的身份證前往柜臺辦理了轉賬和現金的業務。警方了解事實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隨后,李某父母先是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140萬余元,而后又將銀行和張某一同告上法庭,認為銀行和張某存在共同侵權行為,要求兩被告返還從銀行柜臺處支取李某賬戶的現金近160萬元和利息。
庭審中,作為被告的張某表示,其與李某共同創業、共同生活,被告一直持有李某的銀行賬號和交易密碼,其轉賬取款行為也是根據李某生前的意愿,故不存在不當得利和侵權的行為。
“被告張某冒用李某的名義辦理了取款業務,但銀行已進行了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證、驗證身份證信息的規范操作,同時對李某建卡時留下的相關信息作了進一步核對,核對無誤后,才辦理了相關取款業務,柜臺人員無法用肉眼對人臉進行專業的識別審查。”被告銀行否認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之前法院已判決張跡提供的錄像遺囑無效,且原告李某父母為李某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被告張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所取得的140萬余元系合法的情況下,屬不當得利;張某持身份證件以李某名義辦理取款的行為顯然存在過錯,為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銀行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張某在柜臺辦理取款時,提供了真實的銀行卡、儲戶身份證件、正確的密碼,并且回答出關于李某開戶時所備案的相關個人信息的多個問題;而被告張某的外觀與李某身份證照片所反映的外觀反差并不顯著,銀行柜臺人員又非專業鑒定人員,在此情況下銀行已經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故不能認定銀行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需歸還不當得利140萬余元及相關利息;應賠付原告李某父母本金155萬元和歐元4000元及利息損失。
此外,李某父母還陸續通過法院判決,取得了李某公司股權的繼承權。
■案后余思■
屢訴屢敗的背后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機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是要式的法律行為,遺囑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規定。
此案中,張某提供的錄像證據不構成有效的遺囑形式,他無法取得李某財產的繼承權。從法律上講,李某父母才是李某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在第一起遺贈糾紛中,法院已對張某是否享有李某財產的繼承權作出了關鍵性的認定,所以在后續的糾紛中,張某未取得李某的財產繼承權卻作出未經李某父母同意而對李某的遺產進行處理的行為,是對李某父母繼承權的侵犯,故張某要承擔返還相應財產的過錯責任,這也是張某在一系列涉及李某財產的糾紛中接連敗訴的原因。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發生。沒有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會發生共同共有關系。比如,夫妻關系的存在,可以發生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張某與李某作為朋友共同生活十幾年,雖然財產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但并不具備共同共有的基礎,再親密的朋友也不是財產的法定繼承人。
對于像張某這種朋友關系而非法定繼承人,如何取得他人遺產?遺贈是一條途徑。如果通過遺贈的形式取得,需要特別注意遺囑從內容上和形式上都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且遺贈人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保險起見,應及早進行公證。
另外,在購置不動產時,可以在產權證書上共同署名,以證實不動產為雙方共有。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共同署名的,需要另外簽訂有效的書面財產分割協議并進行有關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