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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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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父異母兄弟爭房產怎么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9 點擊數:20

【基本案情】
1983年,孫先生帶著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孫海(化名)回國,與王女士結婚,并于次年生下兒子孫軍(化名)。婚后,二人獲贈王女士父親位于浦東新區的一處房屋,承租人是王女士。幾年后,二人因夫妻關系破裂開始分居,但未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2000年,王女士將此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購買為產權房,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并在病重期間立下遺囑,將房產交由孫軍繼承。王女士和孫先生相繼病逝后,孫先生的母親和大兒子孫海訴至法院,要求分得該房各1/3的產權。
一審法院查明,爭議房屋為孫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共同財產,但王女士在分居之后出資購買為產權房,對房屋的貢獻更大,確定其占有該房屋60%的份額,根據王女士遺囑,這部分產權由孫軍繼承,孫先生占有該房屋40%的份額,由孫母、孫海、孫軍共同繼承,判令孫軍繼承房屋,并依法支付孫先生母親、孫海房屋折價款各13.5萬元。
孫軍不服判決上訴,認為孫先生未對該房做出貢獻,非夫妻共同財產。
近日,中院經審理認定,房屋于王女士、孫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兩人多年沒有共同生活,孫先生對涉案房屋沒有貢獻,應當少分或不分。另有證據表明,孫先生至少在2000年起就與他人以夫妻相稱,在王女士重病期間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有遺棄之嫌,且多年不盡父親之責,從未支付孫軍撫養費,依法改判涉案房屋歸孫軍所有。
【法官說法】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財產來源、各方當事人對財產取得的貢獻程度、照顧無過錯方等,法院終審判定,對于房屋購買無貢獻、對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親屬不享有遺產份額。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如今社會發展速度快,個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隨之拉長,許多年輕人對于戀愛同居的態度較為隨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臨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糾紛,男女雙方在選擇同居和未婚生子時應持謹慎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