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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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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同居期間共同債務那些揪心的事兒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7 點擊數:173

【基本案情】
被告孫某與被告楊某于2011年初開始同居。2012年7月5日,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初至2011年6月,被告孫某陸續向原告柳某借款2萬9千元 ,并分別于2011年2月向原告出具一張借款4萬元的借條、于2011年10月出具一張借款2萬5千元的借條。事后,孫某拒絕還款,原告將夫婦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還借款2萬9千元。
被告孫某辯稱,借條是其書寫的,但他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已還1萬多元,現尚欠原告3萬多元。借款系婚前所借,與被告楊某無關。
被告楊某辯稱,其不知道原告與被告孫某之間的借貸關系,自己與孫某于2011年7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而孫某借款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應屬于孫某個人債務,與自己無關。
那么,本案借款2萬9千元,是被告孫某的個人債務還是二被告的共同債務?
【律師解答】
本案要認定債務是否屬于兩被告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現被告孫某主張是個人債務,而被告楊某否認該筆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產、生活。因而,該筆借款不屬于二被告的共同債務,而屬于被告孫某的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那么,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要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于同居雙方的生產、生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的證據應當由債權人負責提供。具體到本案,借條上的借款人僅有被告孫某,原告主張屬于二被告的共同債務,要求被告楊某一起承擔償還責任,那么他應該提供該筆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產、生活。但是,原告沒有能提供這方面的證據,法院只能認定為被告孫某的個人債務,而不能認定為二被告的共同債務。需要明確的是,婚姻法關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舉債,夫妻另一方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的,便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僅適用于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而不適用于有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