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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遺囑引房產糾紛 母親兒女對簿公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41

兩份遺囑引房產糾紛,母親兒女對簿公堂。房屋所有權牽出家人糾紛,一棟樓房兩份遺囑,究竟誰才是主人?
【案情再現】
去年3月,市民王麗(化名)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女兒、兒子告上了法庭。到底是什么樣的糾紛讓一家人對簿公堂呢?原來,這一切都緣起于原告丈夫去世后留下的一棟樓房。
1996年3月,原告與劉國(化名)再婚,并帶著其與前夫所生的女兒李琳(化名)一起生活。2011年6月,劉國立下遺囑,將山下金村兩間房屋中所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留給原告。這兩間三層樓房系劉國與前妻陳方(化名)共同所有。陳方于1993年9月死亡,死亡時其父母均在世。2005年陳方父母相繼辭世。2011年12月,劉國因病死亡。操辦了后事后,劉國與前妻陳方的兒子小劉(化名)拿出了另一份遺囑,而在這份遺囑中,劉國指定其所屬的房屋財產份額由兒子小劉繼承及所有,原告只能以二間房屋的三分之一作為住宿,待原告百年后交還給小劉所有。遺囑落款日期為2011年11月18日。這樣兩份意思相左的遺囑,使原告與女兒和繼子發生了遺囑繼承糾紛,雙方各執一詞,堅持按照各自所持遺囑進行財產繼承。
爭議焦點:
兩份遺囑,前后內容相抵觸,到底該以哪份遺囑為準呢?
【法院審理】
法庭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訟爭的房屋系劉國與前妻陳方共同所有,陳方死后其房產份額由劉國、小劉及陳方的父母四人繼承,故該房屋的所有權劉國共享有八分之五份額。陳方父母死后,陳方的兄弟姐妹將他們轉繼承所得份額全部贈與小劉,小劉享有該房屋的八分之三份額。
劉國生前自書遺囑,將其房屋所屬份額指定由其配偶即原告王麗繼承,該遺囑系劉國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而小劉所持遺書系打字而成,為代書遺囑,且遺囑沒有代書人簽名。8名山下村村干部作為見證人并沒有見證遺書的形成過程,而是在劉國簽字之后,到現場與劉國核實后簽名,故該遺書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
最后,法院對這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作出判決,兩間樓房原告王麗享有八分之五的房屋所有權份額。
律師視點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法律規定的遺囑包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和公證五種形式。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不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立遺囑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否則是無效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由于代書遺囑并非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因此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于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本案中的代書遺囑沒有代書人簽字,而且見證人也并未見證代書遺囑的整個形成過程,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不具備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終而導致代書遺囑的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