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女遠在美國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結婚時將給10000美元作為某禮。劉某與曹某女于1989年結婚,1990年姑姑回國,并實現諾言給曹某女10000美元。劉某與曹某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劉元。1995年劉某去廣州經商,不久與另外一女子刑某某共同生活,從此再未與家人聯絡。曹某女因女兒年幼自己經常生病生活困難,借債共計1萬元。1998年,劉某因車禍去世,經查,劉某與刑某某有共有財產約3萬元,個人財產20萬元。另外,劉某父親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劉某與弟弟劉折繼承了父母遺產,劉某得到家鄉的房屋一套。
律師分析
(1)劉某遺產有哪些?
曹某女姑姑贈與的10000美元某禮,交付在婚后,為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有5000美元。
婚后繼承父母遺產房產一套亦為夫妻共同財產,曹某女有其中一半的權利,另外一半是劉某的個人遺產。
劉某與刑某某共有財產,如果無法分清來源,為共同共有,劉某個人所有1.5萬元。
劉某個有財產20萬。
曹某女所借一萬元為共同債務,劉某應分擔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
綜上所述,劉某遺產共計21.5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債務5000元。
(2)刑某某可否繼承劉某的財產?
刑某某不得以配偶身份參加繼承,因為她與劉某無合法的夫妻關系。但刑某某可要求以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盡較多撫養義務的人,酌情分得遺產。
(3)如果劉某生前立有遺囑,全部遺產給刑某某,此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人不能以遺囑的形式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在遺產處理時,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也就是說,此遺囑有效,但必須為劉某幼女劉元保留必要的份額,剩下才歸刑某某。
(4)假如劉某與曹某女結婚后,劉某之母將一枚祖傳的戒指交給劉某以表祝福,劉某去廣州前曾立下遺囑將戒指留給曹某女,劉某去海南后,即將其贈與刑某某,問曹某女可否憑遺囑索回戒指?
不可以。遺囑在立遺囑人生前并不生效,遺囑人有權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所有權轉移的,遺囑視為部分被撤銷,其他部分可按遺囑執行。但是,由于該戒指是母親為兩人結婚而作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曹某女本來就享有一半的權利,因此對曹某女的部分權利劉某無權處分,曹某女可以以此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須補足刑某某戒指一半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