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攻略之訴訟時的證據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63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人民法院報》曾于去年刊登過一個判例,認定短消息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雖著手機的普及,上海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此外,手機短信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辦了手續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保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法院采納的。
(3)訴訟時,交給法院,法院當場制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正因為如此,奉勸各位不要輕易將自己的手機借與他人發短信。否由,他人一旦發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機持有人不能證明不是自己所發,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來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中,在國內第一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法院。或將載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
傳真件效力的法律問題
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傳真件有二份原件,即發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根據電信部門的記錄,很容易核實在特定的時間點,當事人雙方是否發生過傳真往來行為。一旦證實發送過傳真,必然會存在發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兩份文件。當事人雙方都有義務向法院舉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時間收取的兩份文件修改之處便一目了然。如果傳真件內容均為手寫,且筆跡較清晰,一般可以鑒定出是否經過修改。如果筆跡模糊,或基本為打印字體,鑒定難度將會大大增加。

上一篇離婚訴訟技巧及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