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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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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后才知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男子起訴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8 點擊數:117

四川籍男子鄒某今年28歲,他在樂東工作、生活多年。五年前他在替人裝修房屋時認識了雇主的年輕女兒龐某。2010年2月22日,鄒某和21歲的龐某登記結婚,當時龐某已經懷有兩個月左右的身孕,并于同年9月生下了女兒小英。2013年7月又生下兒子小永。
鄒某稱,他與龐某婚前相互了解不深。龐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龐某及其家人均向他隱瞞了病情。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交流困難,雙方常因家庭瑣事吵鬧,乃至鬧離婚。
雙方的矛盾在2013年龐某懷孕第二胎時爆發。“懷孕第二胎時,龐某的精神病復發,她父母要把她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我怕用藥后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就不同意。”鄒某說,但龐某的父母還是執意將龐某送去治療,雙方的矛盾因此激化。
2014年7月,鄒某起訴至樂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他和龐某離婚。
龐某的父親作為其代理人參加庭審。龐某的父親辯稱,鄒某對龐某及家庭、孩子非常不負責任,不與龐某一起照顧孩子及打理家庭。龐某患病時,鄒某不查不理,龐某由其父母照顧。龐某的父親表示,同意鄒某的離婚訴求,女孩小英隨鄒某生活,男孩小永隨龐某生活。
原告的離婚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判離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共同生活中,由于龐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在某些家庭瑣事無法溝通,雙方經常產生矛盾,加上龐某父母對鄒某不諒解,也與其爭吵。鄒某于2013年7月起與龐某分居生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龐某向法院遞交自已的意見書,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在庭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鄒某與龐某的代理人達成婚姻外的其他調解意見:女孩小英隨原告鄒某生活;男孩小永隨被告龐某生活;共同債權2500元歸原告所有。
法院認為,雙方戀愛后結婚,但女方患有精神疾病,造成夫妻間無法培養夫妻感情,而且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經常發生爭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法院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女方也表示愿意與男方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原告的離婚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判決準予離婚。
律師視點
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情,另一方可提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屬這種情形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一方在婚前對自己的精神病情予以隱瞞,另一方婚前并不知情,婚后精神病復發,不能治愈,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