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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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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訴訟期間低價處理名下房產,合同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30 點擊數:19

【基本案情】
1996年,陳女士和趙先生登記結婚。1998年,兩人在趙先生老家的農村宅基地上蓋了3間平房。2010年,這3間平房拆遷,他們獲得一套位于鎮江新區、面積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拆遷房屋建房證等均是趙先生的,拆遷后該房屋被登記在趙先生一人名下。2014年,因兩人感情不和,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審理期間,趙先生將其名下那套商品房賣給同事劉先生。陳女士認為趙先生將房屋低價賣給劉先生,是兩人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將丈夫和劉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情進展】
審理中,趙先生辯稱,該房屋是老房子拆遷分的,老房子建造時大部分資金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且該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因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劉先生稱,自己很久之前就有購房意愿,和趙先生也是多年朋友,知道房子是趙先生老家拆遷分的,房屋也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財產,所以就認為不需要征得陳女士同意。雙方交易的價格也符合市場價。
審理中,法院委托估價單位對該房屋進行了估價,估價報告顯示,該房屋市場價值為42萬元。經查,劉先生購房的總價款為25萬元,與房屋評估價值差距懸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趙先生老家的三間房屋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趙先生無法證明系其婚前財產出資建造,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拆遷后分得的商品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作為趙先生的朋友,明知陳女士和趙先生是夫妻關系,僅憑趙先生自稱該房是個人婚前財產,無理由地認為對方有權處分系爭房屋,主觀上并非善意。綜上所述,趙先生在離婚期間為轉移財產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劉先生則明知趙先生和陳女士是夫妻關系,在房屋買賣合同由趙先生一人簽訂、房款由趙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與趙先生一人完成的情況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房屋,兩被告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損害陳女士的利益,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