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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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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雙方均為外籍,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起訴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60
【法律依據】
現隨著社會的發展,涉外婚姻越來越多,當然這隨之增多的還有涉外離婚。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處理方式與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異。每個國家之間的風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異,也是導致各國對婚姻的規定存在不同。這也是會導致一些問題出現,比如說各個國家對結婚條件的規定就是不一樣的,當然離婚條件也是不盡相同的,在我國滿足的條件,在別國不一定就會滿足。當雙方均為外籍的時候,在中國訴訟離婚,情況則是更為復雜。涉外婚姻中國的法院是能管轄權,還是要看涉外婚姻是否與中國有連接點,比如說婚姻締結地在中國,又或者是雙方接受中國法院管轄。當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時,在中國訴訟離婚時情況比較復雜,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法院對于這一類型的案件,一些法院是直接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的。
【基本案情】
原告:樸某(韓國籍)
被告:Peter(美國籍)
原被告均非中國籍,雙方于2000年在韓國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在2010年至今,原告攜雙方所生之女在上海黃浦區轄區內居住。而被告并不在中國境內居住?,F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韓國國籍,被告系美國國籍,雙方均非中國國籍。并且,雙方的婚姻締結地也非中國,故被告管轄權異議后成立,應駁回原告起訴。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樸某的起訴。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提示你,我國法院的一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涉外離婚案件也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但是畢竟涉外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也對其作了特殊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因為離婚雙方都為外國人,又在國外結婚登記的,所以法院完全是有理由拒絕當事人訴訟請求,一般也是不會受理的。但是若是雙方能達成一致,只要通過國內法院以判決或者調解書的形式認定,那么法院通常情況下是會受理的。當夫妻雙方為外國人時,雙方又是在外國結婚的,在中國訴訟離婚,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比如在外國登記結婚注冊的,那么當事人的結婚證書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如果其本人不能來中國進行離婚訴訟,其身份證件、起訴狀和離婚材料則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或者直接到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公證。但是,辦理公證和認證的時候需要注意:首先,申請委托書公證的當事人必須親自來總領館來辦理。委托事項涉及夫妻雙方利益的,必須雙方同時到總領館辦理;其次,委托書應當用墨水筆寫,字跡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委托書必須在領事面前簽名;最后,文書經使領館公證后,不得任意拆裝或者涂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由此可知,外國人能否在我國提起離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國。雙方均系外國人,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我國訴訟程序辦理。如果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調解書,一般外國法院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