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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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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兩任妻子四個子女 遺產分割成難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8 點擊數:6
【案情總訴】 梁東壁有過兩次婚姻,共生育四個子女。由于該男子突然離世,沒留下遺囑,致使兩套房屋難以分割。11月16日,經人民法院立案庭細心調解,成功解決了這一遺產分割難題。
【具體案情】
被繼承人黃日洪有過兩次婚姻,第一次與農小麗于1985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兒子,之后兩人于2007年離婚。第二次婚姻是與韋艷梅于2010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兩人于2015年3月離婚。同年5月,黃日洪因病突然去世,沒留下任何遺囑。黃日洪留下的遺產主要是兩套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是黃日洪,但還有共有權人。
其中,第一套房屋于2001年購買,共有權人是第一任妻子農小麗,兩人離婚時,打算把該房屋留給兒子,所以沒有分割。第二套房屋于2007年購買,共有權人是小兒子。按照繼承法,黃日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四個子女,但由于財產關系較復雜,致使這兩套房屋難以分割。雙方多次協商不下,兩個兒子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
大新法院立案庭征求雙方意見,雙方都愿意由法院主持調解,盡快解決。于是,法官先捋清方向,析出遺產范圍,即兩套房屋的一半份額屬于遺產,其次建議雙方按市場價評估遺產價值,由取得房屋一方合理補償給不得房屋的另一方,并且希望大家看重親情,互相諒解,不要過多計較。
【最終結果】
最后,雙方聽從法官的建議,達成如下協議:農小麗自愿放棄其所得份額,兩套房屋分別歸兩個兒子所有,兩個兒子分別補償給兩個女兒1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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