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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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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遺產贈予侄女養女訴請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7

養父先于養母去世,但養母在去世前卻立下遺贈,將養女也有份額的遺產全部贈予給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婦。養女黎芳為索回自己應得的遺產而將林琳夫婦告到法院。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婦支付黎芳20萬元的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與妻子秦老太就開始撫養7個月大的養女,取名林芳,三人共同生活于浦東的一私房內。林芳外嫁后改為黎芳。1999年11月,林老伯因病歸西。2005年,私房動遷,獲各類補償、獎勵和補貼近100萬元。秦老太取得動遷款項后,用77萬元購買了閔行區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權利人不但有秦老太,還有侄女林琳。2006年1月,經法院判決,認定黎芳與林老伯、秦老太形成事實收養關系,判決解除了秦老太與黎芳之間的收養關系。該判決書已經生效。2007年6月,秦老太因病死亡,留下的公證遺囑稱閔行區的一套房屋產權由林琳及其丈夫共同繼承。
失去了養父母的同時,黎芳也失去了對養父母遺產的繼承,黎芳大惑不解,多次與林琳夫婦理論能否得到自己的應得的遺產,但終因難以勾通而作罷。于是,黎芳將林琳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林琳夫婦歸還由自己依法繼承的遺產份額23萬余元。
但林琳卻認為,黎芳的訴請缺乏依據,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法院的判決書,黎芳與養父母已不再往來,雙方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已解除。再則,其養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遺囑并公正,決定將房屋的份額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黎芳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林老伯去世后,黎芳與秦老太同為林老伯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私房動遷后,動遷款中二分之一應為秦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應為林老伯遺產,由黎芳和秦老太共同繼承。考慮到秦老太與林老伯系夫妻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故秦老太對林老伯的遺產可適當予以多分。但動遷款并未在黎芳和秦老太之間分割,而是由秦老太全部取得,故秦老太應負有償付黎芳相應的林老伯遺產份額的義務。
秦老太以部分動遷款后購買了閔行區的房屋,并將其的產權份額遺贈給林琳夫婦,林琳夫婦明確接受遺贈并實際取得遺贈財產后,理應償付秦老太生前所負債務,故黎芳訴請要求林琳夫婦支付相應的以動遷款計算的遺產份額,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但考慮到秦老太對林老伯遺產可適當多分,故對黎芳訴請的數額予以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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