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介紹的是關于離婚后養子女撫養費的案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對于在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了正式收養手續的,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比照婚姻法父母與親子女的規定。養父母離異時,對于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養子女,養父母仍有撫育的義務。
【案例】
白雪(化名)與丈夫王楠(化名)經人介紹后結婚,婚后二人曾生育一子一女,但均因病夭折。在經受了兩次失去親
生兒女的沉重的打擊后,而且白雪的身體落下病根,很難再次懷孕。對此,兩人的心里總有那么解不開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經親戚、朋友的勸說,最終兩人決定共同收養了父母因車禍而成為孤兒的小雨。還不滿一歲的小雨來到他們家,夫妻倆高興極了,兩人將其視為珍寶。前年因家中生活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兩人協議離婚,10歲的小雨跟白雪生活,但王楠至今沒有給小雨一分錢撫養費。而白雪所在的工作單位因為效益不好停產了。失去工作的白雪獨自撫養小雨很困難。眼看小雨要上中學了,白雪多次找王楠協商,希望他能出一些撫養費,幫助孩子完成學業。對于白雪的請求,王楠說,小雨不是他的親生兒子,他已經和白雪離婚了,和小雨就沒有關系了,也沒有撫養小雨的義務。為此,白雪將王楠告上法庭。
【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雙方共同收養子女,夫妻離婚后,原來的收養關系是否解除的問題。若收養關系沒有解除,不管未成年子女是否跟養父共同生活,養父都有支付給養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的義務。《收養法》第26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白雪與王楠離婚時,王楠并沒有和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因此王楠在小雨成年以前不得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王楠說離婚了即沒有收養關系,是不正確的。養子女屬擬制血親,養子女同親生子女的權利地位是一樣的。《收養法》得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法律也并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因此,關于離婚后養子女撫養費案的審理結果是,王楠仍有撫養小雨的義務,應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