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將房產贈予未婚妻。最后未能結婚,未婚妻將丈夫告上法庭。
案例
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時,張先生將一套兩居室住房贈與未婚妻梁女士,后因種種原因,張先生沒能和對方結婚。昨天,張先生被告上宣武法院,梁女士要求其兌現承諾。據悉,這是本市首起婚前財產公證引發的官司。
1998年1月,張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簽訂一份贈與協議,將位于宣武區的一套兩居室贈與女方,并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在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中明確認定,這套兩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兩人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五年時間過去了,張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梁女士因此將張先生告上了法庭。
受理案件的法官發現,張先生自愿將房產贈與對方,但進行公證時沒有同時說明贈與的時間和附加條件,這就給法院審理出了一道難題。
律師分析
這種情況一般會出現四種結果。
首先,如果張先生在簽訂該贈與協議時明確寫入“結婚時,該贈與合同即生效”的條件,那么,這個合同只有在雙方結婚時才能生效;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雙方簽訂贈與合同時,明確寫入“如果不結婚,該贈與合同無效”,則梁女士現在無權索要這所房子;
第三種情況,雙方簽訂該贈與合同時沒有附加任何條件,那么在雙方簽完字后,張先生就應履行贈與義務,給梁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第四種情況是,在此期間,梁女士對張先生實施了犯罪,嚴重侵犯了張先生的利益,張先生可以主張撤消該贈與合同。但可以肯定,這個經過公證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隨便撤消。
財產公證程序
1、婚后財產公證是否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在場簽字確認; 2、單方是否可以辦理婚后財產公證; 3、父母的贈與,若辦理財產公證或者書面證明是贈與夫妻一方所有,是否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確認,還是單方即可辦理贈與書面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