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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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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關于房產問題4個要點解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41
婚后離婚關于房產糾紛層出不窮,對沉浸在戀愛喜悅中的小兩口來說,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來我們來看4條新婚姻法中關于房產問題的解讀!
1、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是需要辦理公證。
2、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父母買的房從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3、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后共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4、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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