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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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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損害賠償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7 點擊數:4

一、案例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登記結婚,原告(女方)訴稱:2008年“因原告未懷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瑣事,雙方頻繁地發生爭吵,夫妻感情越來越差,瀕于破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從2010年2月開始,被告對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來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兩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離婚。其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跟隨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訴稱,原告所稱的“婚生兒子”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是原告與第三人生的,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原告對此應負完全責任,應向被告進行損害賠償。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原告于小孩出生后,一直帶著小孩在娘家居住至起訴之日。2010年1月份,被告父母察覺孫子不象其兒子,因此對孫子的身份產生懷疑,其后讓兒子向媳婦提出做親子鑒定,但原告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并隨后向法院起訴離婚。經多方周折,原告最終同意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最后,法院判決:同意原告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并判令原告賠償被告為小孩支付的出生費、醫療費、保姆費、撫養費和親子鑒定費等3萬余元,賠償被告離婚精神損害費150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評析
(一)親子鑒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一個亮點就是對“親子鑒定”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解釋在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成都離婚賠償律師)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如果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親子關系不存在的必要證據,原告拒絕做親子鑒定,則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二)法律規定之不足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周延的,其列舉的四種過錯不能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沒有考慮到婚外性行為(通奸)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比如本案中婚外生子的情況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規定的范圍內。如此一來,法院的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的損害就失去了直接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似乎只能依據侵權法的一般法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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