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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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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不明財產分割落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06 點擊數:34

成都市法院民一法庭近日審結一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庭審結果與原告的期待大相徑庭。
原告童某訴稱,其與丈夫張某協議離婚、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張某允諾給予其7萬元。簽字離婚之后,張某寫下一張欠條給童某,稱稍后支付,但一直未能如約履行。
法官審核證據時發現,童某在與張某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上僅僅載明“共同財產和債務雙方各自一半,無其他債權債務”,并未以書面形式將財產分割款加以明確,且張某手書的欠條亦未寫明欠款性質,故童某主張該7萬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或者經濟幫助均無證據支持。最終法院認定,張某允諾給予的7萬元為對童某的贈與。
【法官解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只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張某在贈與財產交付給童某前隨時可以撤銷該贈與,且贈與人張某不交付時,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請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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