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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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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因探視子女不能,生父母請求解除收養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1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8日,原告林某于妻子王某生育一對雙胞胎兒子,由于生活困難,無力撫養,夫妻協商后經人介紹將雙胞胎中之次子送與被告嚴某夫婦撫養。根據兩家協商,雙方按親戚往來,原告可以隨時看望孩子。在兒子送養期間,原告也多次到被告處看望兒子。2007年10月,雙方因探視權問題發生爭執,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收養之初,被告嚴某夫婦自己已生育有一女,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且雙方在建立收養關系時沒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因此,原被告雙方的收養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鑒于被告嚴某夫婦將原告的兒子抱回家已實際撫養一年有余,為撫養幼小的孩子付出了較大的精力和財力;在雙方作為親戚走動期間出于對原告的幫助,送給原告5000元。據此,原告應當適當補償被告在實際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及其他費用。依照《民法通則》第55條和《收養法》第6、15、25、3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 嚴某夫婦與原告林某之次子之間的收養行為無效。被告嚴某夫婦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將原告林某之次子送還原告。
(2)原告林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補償被告15000元。
【法律分析】
關于本案中的法律問題,婚姻律師沈輝認為存在以下幾個要點:
首先,關于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從情理和民間的習慣做法上看,嚴某夫婦生活在城市,有穩定的收入,生育了一個女兒后想抱養一個兒子養老送終,合乎情理。送養人林某家住農村,生活比較困難,為了讓自己的親生兒子將來生活得更幸福,把兒子送給條件好、家里又無兒子的家庭撫育也無可厚非。但是,他們的收養愿望與法律相沖突,其收養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為: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年滿30周歲。《收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據此,在本案中,嚴某夫婦在收養林某的次子時,雖然雙方經過協商,均屬自愿,但嚴某夫婦二人在收養前已有一女 ,不符合收養時夫婦無子女的規定。嚴某夫婦收養林某次子后也未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盡管事實上他們一直在家把林某的次子當作自己的親生兒子撫育,但由于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該收養行為是無效的。
其次,本案還涉及到收養關系解除后的經濟補償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收養法》第30條第2款中規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嚴某夫婦在為林某撫養兒子的一年多時間里付出了較大的精力和財力,在收養關系解除時,應當依法得到一定的補償。反之,嚴某夫婦為林某養子一年余所付出的心血和所支出的費用,對林某而言則屬不當得利,林某應當依法對嚴某夫婦進行適當補償。至于補償的具體數額,應當結合當地人均消費水平、撫育孩子的實際支出以及雙方過錯的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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