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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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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企業家黃華和妻子呂巖的離婚訴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4 點擊數:77

案情簡介——企業家黃華和妻子呂巖的離婚訴訟
黃華是海南中力不動產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同時又是大連海遠廣場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長。1994年中力公司投資大連海遠廣場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份。
1996年5月呂巖與黃華結婚。1997年3月兩人有了女兒。1999年4月海遠廣場(大連揚帆酒店)申請開業,評估價超過了16億人民幣。2000年11月呂巖向海口市新華區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一審判決黃華支付女兒一直到18歲的撫養費、教育費和經濟幫助共23.6萬元。
黃華隨后提出上訴,2001年5月??谑兄屑壢嗣穹ㄔ航K審判決,撤銷了一審的教育費和經濟幫助,但黃華須支付的撫養費變成了每年6000元。
事情還沒有結束,2002年11月,呂巖向海南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3年3月25日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焦點
1、中力公司投資于大連海遠廣場有限公司價值3億元人民幣的財產是否為黃華個人所有?
2、這價值3億元的股份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3、如果認定這價值3億元的股份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而這部分婚前投資形成的股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及升值部分又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本案分析
很明顯,如果認定股份及股份收益和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僅意味著企業家黃華自身的一筆巨額財富的損失,同樣意味著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乃至公司經營危機或四分五裂,對公司也將是毀滅性的打擊。
本案反思
1、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家的婚姻更容易遭遇愛情陷阱。
2、據統計,四十歲左右的企業家精英階層離婚率高達60%!
3、“協議離婚”、“高價離婚”現象在企業家離婚中尤為明顯。
據相關統計資料表明,92%的企業家離婚時都向對方支付了一筆價格不菲的財富,以一次性買單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痛苦的婚姻生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