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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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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不分男女,兒子女兒享有同等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23

【基本案情】
三個女兒起訴母親及兒子。
2005年3月6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調解審結了此案。三個女兒訴稱:父母有兩處商品房及五間店面房,父親去世后,房產被母親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們要求對房產依法進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親所得的租金。
母親辯稱:丈夫生病期間,女兒沒有盡到責任。房產是我和丈夫多年奮斗的共有財產,子女沒有份額。
兒子辯稱:我同意母親的意見,我確實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現均已成年,獨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鎮上建了五間店面房,1995年因舊城改造,政府將位于縣城內的兩套商品房安置給原告父母。后原告父親生病住院,母親與女兒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親去世后,原告的母親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內,五間店面房由原告母親以其名義出租,租金亦由其母親收取。2004年底,女兒提出要求分割房產,母親不同意。大女兒、二女兒遂向法院起訴,三女兒既不申請參加訴訟,又不放棄權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兒為共同原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本案中三個女兒均有權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且其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處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財產,故應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后經承辦法官召集雙方多次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意見:1、五間店面房中的三間歸母親所有,三個女兒和兒子各分得其余兩間中的半間,由雙方各自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2、母親和兒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兒子一次性補貼三個女兒每人8000元。3、母親返還給四個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