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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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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警惕對方隱瞞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195

一、主要案情
劉某與孫某于2004年登記結婚,于2013年8月12日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內容如下:
1. 劉某與孫某自愿離婚;
2.位于XX路XX號房屋歸孫某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其它糾紛。
4.婚生兒子劉小某由孫某撫養,劉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
雙方離婚后,孫某發現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瞞著其在XX區購買有房產一套,價值200多萬;在YY區購買有一套房產價值300多萬,故一紙訴狀上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財產。
二、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今原、被告在2013年8月的離婚協議中,已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已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處理。現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該離婚協議是其在不知被告有上述房產的情況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三、律師建議
當緣分已盡時,有些夫妻急于領到離婚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往往都是“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共同財產已處理完畢”之類,疏忽了對方極其可能會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當領到離婚證,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意欲重新分割共同財產時,又被離婚協議書中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條款所困,只能自償苦果。
如何防止出現本案的情況呢?我們認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列明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就清單中的財產進行分割;另外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譬如一方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方將不分或少分所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