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籍購房者不幸去世,公證處詳解涉外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32

外籍人士在上海購買了房產,不想其意外身亡后,房產繼承卻成了難題。在公證處人員的協助下,這起涉外繼承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30年前,母親早亡的柳先生由父親及姐姐將他培養成人,隨后赴美留學,功成名就后以學者身份回國講學。回國后,他在靜安區購置了一套房產,隨后安心回美國工作。意外的是,在一次出差講學途中,他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巨大的變故讓柳先生父親經受不住打擊,1個月后撒手歸西。
處理好后事,柳先生夫人認為按照美國法律,房子應當由她繼承,但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卻叫她先到公證處辦繼承,這讓柳太太一頭霧水。找到靜安區公證處后,公證員向她解釋了繼承及其法定順序等事項,但柳太太仍搞不明白:“我們都是美國國籍,為什么要按照中國法律?”公證員解釋,按照國際慣例,不動產的處置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柳先生沒有設置遺囑,因此應當按照中國法律,以法定順序繼承遺產。
聽完公證員的介紹,柳太太心情平靜了些。她談及自己與柳先生的婚姻、生育情況,兩人育有一兒一女,兒女均已婚,女兒并育有一子。但女兒在柳先生去世前三年已因病去世,小外孫跟隨女婿生活,女婿現已再婚。柳太太認為,應當由她和兒子繼承房產。
公證員再次向她解釋,按照中國法律,夫妻婚姻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死亡后,50%為死亡人的遺產,另50%為配偶財產。因此,柳太太明確擁有 50%房屋產權。屬于柳先生的另外50%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可以繼承的人員為柳先生父親、柳太太、他們的兒子、女兒。這令柳太太迷惑了:“柳先生父親、我女兒不是已去世了嗎?怎么還要繼承?”
公證員回答說,柳先生去世后,繼承已開始,他的父親也獲得繼承權。但因其后來也去世了,他獲得的繼承權由其繼承人來繼承。之前提到柳先生還有一個姐姐,所以柳先生的姐姐可以繼承柳先生父親應繼承的份額。而柳先生的女兒早于柳先生死亡,我國法律還有代位繼承概念,即直系血親晚輩先于死亡,其子女可以代替其父母繼承。換言之,柳先生的外孫可以代母親繼承柳先生的遺產。所以,柳先生的遺產,應當是由柳太太、兒子、外孫和柳先生的姐姐4個人繼承。
這下柳太太搞明白了。3個月后,她回美國辦好相關證明,帶著兒子、外孫的委托書,和柳先生姐姐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并陪同前往交易中心辦理產權登記。

上一篇怎樣辦理涉外繼承公證?
下一篇八旬老嫗打涉外繼承官司

